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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灯案启示 谎话和神话仅一步之遥

句子大全 2009-11-10 2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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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海灯法师的灵塔,下图为以他名字命名的武馆。随着海灯法师的出名,以海灯命名的武馆被兴建起来,当地政府一度想利用名人效应,极力推出海灯,以此扩大地方知名度。资料图片

“将来海灯这件事可能最大的意义就是让人们意识到曾经大家都那么荒唐过,要成熟冷静,不仅我们个人不要盲目迷信,还有我们国家、我们这个民族也应该成熟。民族的成熟是最重要的。”多年之后,案件的被告、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对海灯法师名誉权案的社会意义似乎有了更多的思考。

海灯法师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可能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不过时光倒退20年,随着同名电视剧的热播,海灯法师声名大噪,他的“神功”和传奇经历在大江南北广为传播。

记者从恩人变为仇人

敬永祥在这场热潮中是一个身份“特殊”的人物,是他第一次在党报上报道海灯的故事,由此拉开了海灯“神话”的序幕,同时第一个指称海灯报道存在夸大造假之处并最终被海灯法师弟子告上法庭的人也是他。

“我是把他当作一个国家落实政策对象去采访。海灯在‘文革’中因为四处流浪被认为是不务正业,所以属于内控对象,大家把他当牛鬼蛇神看。当时电影《少林寺》影响很大,我听说有个少林寺教师在江油,这自然是个新闻。”敬永祥回忆说。

这篇发在四川日报体育版的《“海灯法师”话少林》,字数不过940字,却使海灯法师的人生命运出现重大转折。各种报刊电视争相报道,生平故事频频搬上电影、电视剧,“少林正宗第三十二代传人”、“少林住持”、“少林寺武术教授”等各种头衔纷至沓来,“童子功”、“一指禅、二指名功”、“梅花桩”和“铁布衫”四大绝技被传得神乎其神。敬永祥称,自己由于是第一个报道海灯法师的职业记者,被海灯法师称赞为“恩人”。

可是,正是这个第一让敬永祥特别关注事件的发展:“1983年、1984年,就隐隐约约感觉不对,接下来那些记者采访写出来的东西,什么‘指力如无声子弹可伤人’、‘练功可以几天不吃饭’等等,跟我采访的真实所见不一样。”

“但一开始也没当做什么大事,总觉得那些东西还是属于消遣娱乐的范畴,吹过分了能有什么大不了呢?”敬永祥说。“直接诱发我重新考虑这个事情的是1986年、1987年间几十集电视连续剧《海灯法师》出来,和1988年江油修海灯武馆,对海灯宣传的规模超过了任何一个活人。这一系列问题都引起我深思,我觉得这不是个小事了。”

1988年12月14日,敬永祥将自己认为海灯法师宣传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在了新华社内参《国内动态清样》上。同年12月25日,文章刊登在发行面较广的《内参选编》上,题为《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提出不同看法》。1989年七八月,敬永祥分别在北京的《报告文学》杂志和海南的《金岛》杂志上发表了长篇报告文学《“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和《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全国数十家媒体转载,舆论一片哗然。

记者被判因文担责

海灯弟子范应莲在1989年8月把敬永祥告上了法庭,“诽谤原告(范应莲)和海灯法师人格,故意侵害名誉。”

此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最初范应莲是以新华社内参提起诉讼,敬永祥在答辩中称,内参属于秘密材料,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海灯法师生前知道批评意见而没有提起诉讼,也未委托范应莲。

经一审法院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指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辩敬永祥文章的几处内容的真假:“海灯后来把年龄越说越大,海灯的年龄和他的身世一样,成了巴蜀之谜,海灯的武功不是靠他本人确有的功夫,而是靠记者宣传和领导支持。”“全国佛教信徒和武术信徒纷纷给他寄赠供奉,使海灯和范应莲成了巨富。”“海灯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档案,他的身世都是由他自己说了算。”

1991年5月,范应莲向法院递交“补充诉状”,称敬永祥在《报告文学》和《金岛》发表文章,“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海灯法师和原告的人格进行诽谤。”

两年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海灯法师出生于1902年8月19日,去世于1989年元月9日,有户口档案为据,不存在海灯在不同场合把年龄越说越大的问题;海灯作为出家和尚,终身从事宗教职业,先后担任多处寺庙方丈、住持,在其任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佛协理事等职时,有关部门对其身世、经历作过大量调查,因此,海灯并非无工作、无档案,身世都是自己说了算;海灯成名后,生活仍很俭朴,佛教信徒所寄赠的供奉大都由他捐赠给当地修建寺庙、街道,改善僧众生活。海灯去世后,经有关部门清理,没有贵重遗物。敬永祥文章称海灯为“巨富”无依据。

敬永祥不服提起上诉,5年多后,终审结果出来: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法师和范应莲名誉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非专业性报纸上和四川省级非专业性报上,为海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拒绝造神

海灯法师名誉权案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已经不在于文章内容符不符实、官司谁胜谁负,甚至也完全不在于此案在法律上确立了不能以内参为由提起名誉侵权起诉这个法律规则,而是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社会的一个不良文化痼疾——造神运动的流行。

正如敬永祥在思考此案的社会意义时所说的,我们的民族似乎有一种“造神”情结和癖好。以往突出表现在政治领域,中国经历了相当长一段大搞个人崇拜的时间,神化政治领袖,结果给民族和国家造成了深重灾难,教训深刻。

改革开放以后,政治“造神”少了,各种各样的“神医”、“大师”、“神童”却粉墨登场。媒体宣扬,社会追捧,公众崇拜,一个个神话就在这种“造神”运动中诞生。喧嚣过后,回首打量,事实真相可能真实得令人脸红耳赤。及至今日,在那些铺天盖地、随地可见的关于神奇科技、药品等广告中间,我们依稀能够发现“造神”行为和“崇神”心理的影子。

“造神”的盛行和“崇神”的存在,意味着独立思考的丧失和盲信盲从,甚至可能使我们陷入非理性的狂热之中,做出荒唐的举措,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我们要坚决地拒绝造神,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思考,唯有如此,一个民族才能走向成熟。

法律延伸

此案的一个争议问题是新闻单位编印的内参是否可以拿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明确,新闻单位编印的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内参不属于新闻侵权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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