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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句子大全 2009-09-20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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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冲突激烈,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今年以来,茂名中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妥善处理纠纷的同时,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提示,促进法律知识普及,对道交领域的行为规则形成有效引导,让各方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规范自身行为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

道路上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施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施工作业单位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对道路的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若未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21日晚,易某泰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水东往三角圩方向行至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时,与停在其车行向左边封闭道路上由张某锋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易某泰受伤,车辆损坏。由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事故发生时,易某泰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锋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设置足够的铁栏杆及警示灯光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易某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系本次车祸所致伤残,构成“道标”Ⅶ(七)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易某泰将张某锋及肇事重型结构货车投保保险公司人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某泰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涉案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上停车吊卸作业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以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易某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351.98元。本案的肇事车辆在人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人某保险依法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和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易某泰经济损失,余下的经济损失由张某锋负担30%的赔偿责任。该经济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扣除张某锋已经支付给易某泰的医疗费,由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易某泰经济损失56305.59元。鉴于易某泰的经济损失未超出人某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张某锋不必就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施工车辆在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道路施工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如果道路施工车辆作业时影响了车辆、行人通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如道路施工车辆未履行安全通行保障义务将对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正在道路上进行吊卸排污管作业的作业人并未完全履行安全通行保障义务,未在作业车辆的侧方和前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在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撞上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据此判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机动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机动车方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大家都清楚超载是交通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运输车辆特别是货物运输车辆常常存在超载甚至严重超载的情况,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如果机动车在超载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主张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部分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2日,吕某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化州合江开发区往连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合江镇凌江桥路段时,碰撞上同方向的行人黄某珍,造成黄某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吕某志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珍不承担责任。

该涉事重型自卸货车在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在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发生后,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黄某珍,吕某志已赔偿50000元给黄某珍。其后,黄某珍将人某保险公司及吕某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人某保险公司及吕某志连带赔偿黄某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依赖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59880.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鼎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黄某珍,吕某志已赔偿50000元给黄某珍,人某保险公司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3290.7元(543290.7元-120000元-50000元)给黄某珍。因黄某珍的全部损失已由人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吕某志依法无需对黄某珍进行赔偿,遂判令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3290.7元给原告黄某珍。

人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则保险人免赔10%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超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亦将包括超载在内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作为免责的情形之一,并约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人某保险公司与吕某志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上述免责条款,事故是由于吕某志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属于以上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以上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人某保险公司主张对于事故造成黄某珍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赔10%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该10%的损失应由吕某志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事故造成黄某珍的损失,人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依约可免赔42329.07元,该42329.07元应由吕某志赔偿给黄某珍。

【法官说法】

超载属于明令禁止行为,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将超载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作为免责情形之一,并约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此约定意味着: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存在超载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对于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中免除10%的赔偿责任,该10%的损失应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亦不影响10%绝对免赔率的执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除了要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外,在驾驶机动车时亦应依法严格按照安全驾载规定和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内驾驶机动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如因自己的行为违反安全驾载条例和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发生交通事故的,部分赔款责任将由驾驶人承担。

案例三

乘坐客车摔倒受伤,能索赔吗?

无论是走亲访友还是外出务工,无论是短途出差还是度假旅游,由于客车搭乘便利,大多数人更愿意选择客车出行的方式。如果乘客在乘坐客车的时候意外受伤,乘客的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承运人即运输公司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回顾】

被告某运输公司是粤K****9号大型卧铺客车的所有人。2018年7月13日,原告彭某某欲从东莞市长安镇乘车返回信宜市,电话联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尹某某,协商好乘车的时间、地点及费用,其中约定乘车费用为100元,上车后再支付乘车费用。2018年7月14日早上7点左右,原告按约定在东莞市长安镇上角路段等车,等到由司机尹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K****9的大型卧铺客车后便从车辆前门(该车辆有前门和中门两个门)上车。原告上车后因需要找座位,便从车辆通道往车辆后排走,走到车辆中门的阶梯时因踏空不慎跌倒受伤。受伤后,原告彭某某先后住院101天进行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万多元。

【裁判结果】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原告彭某某经司机尹某某许可后乘坐被告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虽然原告尚未购买车票,但自原告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作为旅客的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本案事故是原告彭某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原告彭某某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其在没有按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261811.25元给原告彭某某。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乘客搭乘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实际上与运输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负有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乘客在承运人的车上受伤,损害责任都由承运人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运输公司的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法官提醒各位乘客,在日常乘车过程中,要想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应搭乘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支付合理的费用,并要求获取承运票务凭证,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赔偿只是事后追责的问题,乘车时注意自身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茂名中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原标题:《【谈案说法-道交系列③】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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