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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兄弟情抵不过房产的诱惑

句子大全 2009-05-01 0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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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和高先生是从小到大的朋友,从小学、中学都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虽说没考到同一所大学,但这也没有让两人的友情变淡。

五年前,高先生找到了任先生,希望任先生帮他一个忙,原来高先生准备结婚,女方的母亲要求买房,而高先生则财力有限。任先生在读大学时,父母就给他买了三套房子。于是高先生向任先生提出来为了结婚,先将一套房屋过户给他,他付一点定金,五年后再把这套房屋还给任先生。要是换作别人任先生根本不会同意,可因为和高先生这么多年的兄弟情,任先生二话不说就同意了。怕以后说不清楚,任先生要求高先生写个纸头的东西,把这个事确定下来。于是双方写了一个《协议》,写明任先生将其名下的A处房屋低于市场价出售给高先生结婚用,总价25万元;五年后不管当时的房价高低,高先生必须仍按2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屋返售给任先生;这五年内高先生对这个房屋只能居住生活,不能转租、转售。当然任先生也就依约与高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A处房屋过户给高先生。

不料这五年上海市的房价飞涨,以至于任先生按协议的约定回购A处房屋时,高先生却不同意。没办法,任先生只好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庭审中,被告高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表述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不一致的,违背正常规律,而且自己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结婚了,即使其买房是为了结婚,也不可能出现5年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任先生的情况。当时出售房屋时,任先生的妻子不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任先生要求高先生出具《协议》,只是为了帮助任先生给他的妻子安慰。

针对被告的辩称,我们提出,《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于被告高先生提出的《协议》只是为了让原告任先生拿去安慰一下原告任先生的妻子,并非被告高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说法。而且被告高先生的说法有悖常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协议》上签字的后果,即使如其所述是为了让原告安慰其妻子,也应当在此协议之外另行再签订协议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明确。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高先生根本无法推翻《协议》的内容,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高先生将A处房屋过户至原告任先生名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任先生。当然,原告任先生应按《协议》约定支付25万元的房款。但本案现在仍在上诉期内,判决仍未生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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