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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北京二中院法官进社区话环保

句子大全 2009-04-12 06: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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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北京市人大代表任智慧、梁丽琪莅临活动现场

方庄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李立民

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金成参加活动

刑一庭法官刘克河

结合审理的象牙制品

宠物买卖及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

给大家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韩某盗伐林木案

2016年12月底,韩某在未经树权人同意及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将张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通州区某村582株杨树砍伐。经鉴定,涉案的树木折合立木蓄积159.99立方米,价值2.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8万元赃款发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法官建议

林木我们经常见,并不是说只有成规模的林地中的林木需要保护,我们常见的小区内外的林木、房前屋后的林木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都属林业资源,纳入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畴,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对任何林木的擅自采伐,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都会触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老百姓要增强对林木的保护意识,对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警示意识,对林业资源处置的守法意识。

侯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驾驶车辆从河北省张家口市运输野生动物,在途经北京市延庆区康庄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车上查获野生动物雕鸮9只(活体)、草兔27只(死体)、石鸡1只(死体)。经鉴定,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兔、石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侯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期间,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注: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附表所示,达到“情节严重”数量为6)

法官建议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们的生活中离不开动物,但是我们要注意动物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等多重价值。对于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了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形,申请者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朱某非法采矿案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从他人处转包位于本市房山区某村土地20余亩。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指使王某、于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其前述承包的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经调查并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鉴定:1.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建筑用砂属矿产资源;2.非法开采建筑用砂数量为89 370.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 468 54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法官建议

砂石是我们经常见到的建筑材料,但是砂石也是环境的一部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北京市房山区、平谷区等地非法采挖砂石等非法采矿犯罪案件频发,不仅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造成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由此引起的地面塌陷等次生事故频发,威胁着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条文作出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非法采矿的打击力度。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依法取得采矿权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可以通过正规的审批流程获得。

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发生,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我们人人参与,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家园,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二庭法官张浩

结合审理的偷排废弃液体刑事案件

给大家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某公司承接了海淀区某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处理项目,为此某垃圾填埋场先后向某公司支付了污水外运及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但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履行该项目的过程中,指使李某等人多次私自将外运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运出后,趁夜色将渗滤液倾倒入海淀区内的多处市政污水井内。

吕某等人偷排的渗滤液流入污水处理厂,使污水处理厂承担了额外污水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某公司、吕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7年8月10日,二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判处吕某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缴人民币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宣判后,公诉机关及各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或上诉。

污染环境的罪名及法律规定介绍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1997年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以上修改使表述更加科学,涵盖内容更加完善、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司法解释)。

环境污染的入罪要件是“严重污染环境”,对于什么是“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和2017年司法解释均作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情形。2017年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补充,共列举了18种情形。比如:2017年司法解释对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名称、种类、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再如: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的司法解释对该项增加了“违法所得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同时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入罪标准即“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体现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的特征,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惩治和预防犯罪。

案件警示

1.相关从业单位及人员,应提升环保意识,高度重视保持环境的现实性、重要性、紧迫性,从源头做起,切实做到不污染环境,对可能出现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及时查证、处理,严防死守,杜绝环境污染发生。

2.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一旦查实,坚决予以惩处。

环境治理,刻不容缓,任重道远。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将继续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案件,保护百姓的生活环境,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努力保障百姓拥有碧水蓝天的生活环境。

相关知识链接

垃圾渗滤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是垃圾在填埋过程中由于重力作用、机械压实作用、生物降解作用而从垃圾堆体中释放出来的水分,主要源于垃圾自身水分释放以及大气降雨(雪)入渗,即为垃圾渗滤液。由于生活垃圾的特性,渗滤液中必然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如铅、汞、镉、铬,这是生活垃圾的特性决定的。

根据专家意见,垃圾渗滤液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高有机物、高氨氮、高盐分废水,处理难度较大。由于其难降解的特性,单一的处理技术基本无法达到污染物质的全面的去除和降解。一般垃圾渗滤液的去除都需要经过预处理以及后续组合工艺深度处理流程才能达到最终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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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二中院

编辑:徐莺歌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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