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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应急预案的通知

句子大全 2009-02-20 14: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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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201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北海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应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防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有效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县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害防御。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的工作要求。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规范运转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实行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4.3 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

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4.4 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防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海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海洋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安监局、无线电管理处、港务局、旅游局、交通局、教育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广电局,北海供电局、北海海事局、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北海军分区、武警北海支队、合浦县人民政府、海城区人民政府、银海区人民政府和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等工作部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按工作需要分组如下: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传达、贯彻指挥部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指示召开有关会议、制发文件;收集、上报和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联系应急专家组。牵头单位:市海洋局;成员:市海洋局相关工作人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预案应急专家组组长。

抢险救灾组:指挥或者组织海上作业人员、船舶靠岸避灾,沿岸高危地带群众撤离,加强沿岸堤坝巡防;负责加固堤坝、疏散人员、清理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质的运输工作。牵头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北海海事局、北海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北海支队、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港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质保障措施,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北海供电局、市发展改革委。

监测监视组: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监测和相关次生灾害防范,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的观测、监测和预报预警;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及时发布和报告灾害发展趋势。牵头单位:市海洋局;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北海海事局、县(区)人民政府、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环保局。

卫生防疫组: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伤员转运护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交通局、武警北海支队、县(区)人民政府。

基础设施保障组:负责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工期、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协调运力,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牵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应急预案成员单位。

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武警北海支队、县(区)人民政府。

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牵头单位: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成员单位: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市气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北海海事局、市港务局,市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3.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防预警

3.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

3.2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2.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预计未来北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个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北海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代表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 米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北海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北海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北海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3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北海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北海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3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我市各类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其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台风风暴潮对我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72小时发布台风风暴潮消息,预判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风暴潮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风暴潮灾害,应及时发布风暴潮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海域将发生风暴潮灾害时,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台风风暴潮警报,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我市海洋风暴潮警报发布后,Ⅲ级、Ⅳ级警报期间每日7时~19时,Ⅰ级、Ⅱ级警报期间全天,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分析各类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或转发风暴潮消息、警报、实况速报、解除通报时,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北海电视台、北海人民广播电台,由北海电视台、北海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2 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我市的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每日2次以上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实况速报在预测结果及详略程度与上级预报机构一致的情况下可转发上级预警预报信息。

预计台风浪对我市海域将产生灾害时,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台风浪消息,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如预计将形成海浪灾害,则转入相应级别的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浪灾害,应及时发布海浪威胁解除消息。

预计我市海域将发生海浪灾害时,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浪警报,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浪灾害Ⅰ级、Ⅱ级警报应提前12小时发布,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我市海浪警报发布后,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应分析各类资料,Ⅲ级、Ⅳ级警报期间每日7时~19时,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Ⅰ级、Ⅱ级警报期间全天,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预报时,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

需发布Ⅲ级以上海浪预警时,在1小时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受海浪灾害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北海电视台、北海人民广播电台,由北海电视台、北海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3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向我市预案成员单位转发。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手机短信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受海啸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水产畜牧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县(区)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 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及市各级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洋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Ⅲ级以上灾害响应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每日至少一次参与应急会商。各级人员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其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海洋部门业务科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发布蓝色警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发布黄色警报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指导、督促。

4.3 应急措施

4.3.1 Ⅳ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受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情通报、抢险救灾物质准备、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加强值班,注意灾害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3.2 Ⅲ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受风暴潮或海浪影响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测沿岸潮位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包括海面浮标、卫星遥感实测数据、气象数据等,预计发生海啸的还包含地震等相关数据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料的准备,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和船只避险,通知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和海岛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防浪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4.3.3 Ⅱ级响应

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县(区),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指挥难以转移地区(如离大陆较远的岛屿)的政府落实避难场所,必要时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海浪、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坐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组织人员1小时内作出大比例尺风暴潮、海浪或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指挥部。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必要时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市政府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 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县(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公告。

加强沿海乡镇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乡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我市的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年适时进行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

7. 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警戒潮位:指沿海发生风暴潮时,受影响沿岸有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达到某一高度值,人们须警戒并防备潮灾发生的指标性潮位值,它的高低与当地防潮工程紧密相关。警戒潮位的设定是做好风暴潮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科学、正确、高效地组织和指挥防潮减灾的重要依据。

有代表性验潮站: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灾害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 月31日印发的《北海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北国土发〔2007〕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海洋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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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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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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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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