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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写“心得”的产假女工维权成功 看相关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好句子 2017-09-12 08: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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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上海被要求每小时手写600字的休产假女工已回原岗位,半木轩称公司确实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已和涉事员工沟通消除误会,但对事件的调查仍在继续。

该事件起源于8月24日,网传上海某公司要求一名员工产假期间每天手写销售支持心得。

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向休产假女员工发送的邮件中声称:

公司非常重视每一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复盘这些经验不仅是帮助个人成长,也是公司未来发展的积累。现考虑到朱姓员工具体的对接工作在产假期间已有对接者,今年家具行业都很难,公司还是在发正常工资。朱姓员工的工作也必须符合这个工资要求。所以需每天完成一篇销售支持心得,每小时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给人事,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500元。从8月20日下午三点半开始执行。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保护朱姓员工,安排手写。

邮件内容曝光后,因涉及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很快引发关注,网友评论称该公司系变相辞退员工。

我们必须承认,劳资关系一直是社会矛盾前沿问题。

首先不可否认,员工的产假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和产假相类似的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员工的劳动权益又如何被保障?不得不承认职工患病或者受伤后,如何进行管理一直是一个让人头疼的复杂问题。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对患职业病及因工负伤、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下面典民律师就单位员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公司管理进行分析。

一、对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3条、46条的规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该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事实;

2、单位需要对该员工另行安排工作;

3、明确该员工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单位应当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意见,把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提前30天发出解除通知或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6、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进行管理应注意问题

1、员工医疗期的确定。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一般都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员工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事实确定。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均规定,医疗期届满后,企业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当然各省也有不同于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

3、医疗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员工在医疗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届满,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届满。

5、在医疗期间,员工与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由上可见,企业在制定员工病假管理制度时,一定要确保做到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及具有操作性,以防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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