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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车窗抛物”奖励拒绝兑现 19万奖金是小 公信力损失是大

好句子 2017-08-24 1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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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若夷

据5月24日《南国今报》报道,4年前,为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对市民举报“车窗抛物”等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100元。柳州市民叶先生提供了车窗抛物等视频1955条,请求按每条100元奖励,共计19万余元。

但是,当叶先生找到相关部门要求兑现承诺时,当地城管部门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资支付报酬,即按每天100元予以奖励。当地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奖励所依据的《实施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明明说好的“每条举报奖励100元”,事后却变成为了“每天100元”,如此“言而无信” “说了不算”,并且还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显然非常令人失望,也难以让人接受。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会直接损害了举报人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也会严重损害相关政府部门自身的公信力。恐怕叶先生的案例曝光于世后,那么这地政府部门的任何承诺百姓都不会相信了。

而当地法院以奖励依据为“行政文件”,当事双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由,认定相关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做法,在笔者来看,实际上同样也是明显站不住脚、说不通的。当地的相关《实施办法》,固然确实是行政文件,但这样的行政文件,显然又并不能否认“每条举报奖励100元”的悬赏广告和契约承诺性质,也不能否认作为悬赏人的地方政府部门与举报人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事实上,对于这种因悬赏而产生的纠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在这里,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实施办法》承诺的“每条举报奖励100元”,无疑即是一种“公开方式声明”的悬赏,理应获得法院支持。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来自政府部门的悬赏广告,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如人们十分熟悉的警方针对各种对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而且这些政府悬赏,一般同样也都是以行政文件形式公之于众的。这种语境下,如果仅仅因为悬赏来自“行政文件”,便可以“说了不算”、拒绝兑现,那么,其他类似的政府悬赏岂不都可以不必当真?

而这样一来,政府公信力还将如何保障,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又将如何维系?要知道,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之中,政府的政务诚信不仅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其中的核心基础所在,对其他领域的社会诚信建设,实际上具有极大的表率、示范、引领作用和价值。有道是“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民无信不立”。

诚然,从具体的悬赏内容来看,“每条举报奖励100元”的悬赏奖励标准,或许确实可能不够科学严谨,有某种“滥赏”嫌疑,尤其是当面对1955条举报,需兑现19万余元奖励的情况下,更是十分明显。但是,就算奖励标准也够科学,既然当地城管部门事前已经做出了这样的悬赏承诺,在相关标准被改变之前,为充分彰显和捍卫政府公信力、取信于民,显然又没有事后反悔的道理,仍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兑现。

事实上,这也是我们熟悉的“徙木立信,千金买”故事早就昭示的道理所在,否则,身为政府部门公然违背自身悬赏承诺、出尔反尔,“口言之,身不行之”,那么,势必会严重损害政府自身的公信力,最终失信于民。这样的相关教训是深刻而惨重的,何况我们的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不堪这样的沉重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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