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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獐子岛董事长怒放狠话:证监会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将把证监会告上法庭!

好句子 2016-04-16 0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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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mb-china

本文摘选自华夏时报报道《獐子岛喊冤:我们遭了灾没人同情,还要被踩上一脚》

导语

中国证监会之前下发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称经过长时间调查,已查明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公司披露的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涉嫌虚假记载;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等。据此,证监会拟对獐子岛和公司相关董监高人员进行处罚,其中公司董事长吴厚刚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对獐子岛董事长吴厚刚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专访。后者对外界关注的证监会拟处罚、扇贝死亡情况和舆论对公司的影响等,一一作出解释和回应。

记者:对证监会拟处罚的事先告知书,你们认不认可?

吴:我们认为没有事实依据,监管部门不应该以假设编制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这个预处罚的依据是捕捞船的航行轨迹。他们(证监会)委托了中科宇图(全称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水科院东海所(全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根据航行轨迹进行了推算,对我们渔船作业的区域面积进行了估计,然后和我们财务核算的面积进行了比较。因为推算出的面积和账面面积有差异,他们(证监会)就说我们造假。

我认为这样的证据,仅凭一个笼统的脱离生产作业实际而做出的航迹图,也没经过现场检验,而测算航迹的点位不准也不完整。仅靠两份推演报告就判定我们财务造假,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你认为应该怎么推算或者验证或者监管是合适的?

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被质疑是正常的,但是任何行业都有它的专业性。在上次自然灾害事件中,选择听取专家意见是最正确的选择。而几次的专家意见,证监会都没有采纳。

我认为证监会至少应该到现场全程地了解我们的生产作业模式,这是第一个。第二个他(证监会)必须事先告知我们,航迹是用于生产管理,用于面积计算的,是在我们知道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为依据。

记者:事先告知你们了,这还能监管吗?

吴:证监会这次派出稽查总队30多个人,长达17个月的调查,没有发现我们有财务造假行为,可能受到某些舆论长期对獐子岛不实、甚至恶意诋毁报道的影响,才使用了航迹测算(其实是假定推测)的办法。这显然与实际不符,出现差异是必然的。这种人为因素制造出的与实际生产作业不一致、无法比对的证据,能作为非常严谨的财务数据造假的证据吗?更不应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经受不住法律的检验!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的监管,应该是他(证监会)有制度,我们是否执行得好——这应该是他监管的。他不能临时出个制度来评价我们过往业务的对和错。

记者:你提到负面报道和监管函等监管措施,对公司有一些负面影响。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主要就是我们这个案子调查事件太长了,从2018年2月9号到现在还没有最终的结果。这直接导致了长期以来,公司的信用、公司跟银行的合作、和政府的合作、和市场的合作,都处于非正常状态。

尤其是我们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包括一些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支出,都做不成了。这给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

我们2019年以来,一年收了七八封关注函。成天忙于应付这些,团队感觉到很疲惫,也影响了正常的经营业务。我在这里还要呼吁各个方面,考虑到长岛县自然灾害的压力,再给我们点力量,给我们点信任,让我们重振雄风。

记者:监管层面的一些函或者说一些调查以及处罚,公司有没有申请复议,有没有提法律意见?

吴:目前我们通过听证会把我们的意见都陈述清楚了,有些方面做了一些申辩,但现在结论还没下来。

记者:结论如果和事先告知书一致,獐子岛是有退市风险的。

吴:不能这样处罚我们。如果处罚不能依法公正,我们将会诉讼,寻求公正。

记者:你想推翻所有的负面消息、监管处罚,光靠说还不行,还需要有资料。你现在手里有哪些材料可以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的?

吴:监管部门的核查情况、调查情况,最后应该向社会公开,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需要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已经提交到(证监)会里,我们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向社会公开。

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1概况

2018年2月9日,獐子岛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连调查字[2018]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9日,獐子岛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具体细节

3处罚

一、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厚刚、梁峻、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于成家、赵颖、邹德波、石敬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唐艳、杨育健、刘红涛、张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五、对赵志年、邹建、陈本洲、丛锦秀、王涛、罗伟新、陈树文、吴晓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李金良、曹秉才、刘中博、姜玉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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