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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某一个罪/某一个法条的法益 只能作解释 这句话咋理解?

好句子 2015-02-15 2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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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做一件事,都是有一定目的的。同样,《刑法》的每一个法条,都蕴含着立法者的态度,即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个法条实现什么法益。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表述:为了实现某一个罪名/某一个法条的法益,只能作……解释/只能将其解释为……。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这段话呢?还是老规矩,举几个小例子:

1、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问题就是来了:上述“为了”二字,应当理解为目的要件还是结果要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将偶然防卫(既无防认识,也无防卫意志)解释为正当防卫,应该将上述“为了“二字,解释为目的要件还是结果要件?答案显然是结果要件。

2、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于是,问题就来了:上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应该理解为目的要件,还是行为要件,还是结果要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哪一个理解,才更有利于打击受贿这一现象?答案显然是目的要件。据此,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哪怕还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哪怕还没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依然成立受贿罪。

3、同样是上述《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是,问题就来了:上述“不法侵害”,应理解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还是任何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无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均可?答案显然是后者。据此,当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在杀害10岁女孩时,虽然其行为无罪,但他人依然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再如,当某一完全精神病人在追杀老蔡时,老蔡当然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以“13岁的男孩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为由否认被侵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利,显然是对《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这一制度规定的误读。

类似的例子还有太多太多,以后有的是机会慢慢聊。明天继续,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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