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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名男童被一家幼儿园拍下体照片 不能仅止于“治安处罚”

好句子 2013-02-11 2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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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若夷

3月27日晚,对于深圳梅林幼儿园多名男童被园方拍下体照片一事,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称,园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6人被警方处罚,分别为,行政拘留十日、五日,罚款500元等,深圳福田区教育局也通报称,责令园方向家长和社会致歉,并对园长肖某群、园医任某芳给予解聘处理。

幼儿园因拍摄多名男童下体、“侵犯他人隐私”而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也完全合理合法,处理得也算及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针对这起“多名男童被幼儿园拍下体照片”事件的法律追责仅止于此,就此快速了事,抽身走人,无疑又难免有“轻描淡写”之嫌,甚至会给人留下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印象。

因为无论是依据目前警方的调查,还是此前幼儿家长披露的情况来看,这起拍摄幼儿园拍摄男童下体事件,事实上都是非常严重恶劣的,完全“是可忍,孰不可忍”。

诸如,拍摄行为并非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整个幼儿园的一种集体“作恶”行为,参与者竟然多达6人,包括幼儿园创办人、园长、园医、老师等等,一悉众人及恶。

更重要的,这种拍摄行为所侵害的男童同样也非个别,涉及“人数多达十余人”,而且,拍摄也不止发生了一次,如涉事教师赵某,便“曾多次拍摄男幼儿的下体照片,期间甚至注明幼儿的姓名和出生年月。”

很明显,如此严重恶劣的拍摄男童下体照片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不止构成了治安管理层面的“侵犯他人隐私”,还可能进一步涉嫌多个层面的刑事罪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众所周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健康生理信息”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更何况,这里的“公民”还是尚未成年的幼童,理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这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再如“侮辱罪”,尽管这些孩子因为年幼,可能完全懵懂无知,但他们无疑同样拥有与成年人一样不容侵犯的人格尊严,这种背景下,十多名男童多次集体被幼儿园拍摄下体照片,势必构成了对孩子们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

还有,这种拍摄男童下体照片的行为,在拍摄过程中,是否存在猥亵行为,进而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各种校园性侵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恐怕同样也是非常值得怀疑、令人担心的。

此外,除了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层面,这种幼儿园拍摄多名男童下体的行为,事实上也构成明显的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侵权责任,显然不应仅限于“向家长致歉”,还应对当事幼儿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尤其是其中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于这起恶劣的幼儿园拍摄男童下体事件,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不宜简单匆忙结案了事,而应在彻查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严肃追究当事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只有如此,才不仅能更充分有效得保护那些受害男童的权益,而且能营造一个真正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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