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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说的假话 付出了代价!

好句子 2012-08-18 1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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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椒江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金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洪某甲被驳回起诉,并被处罚款3000元。

两起民间借贷案的原告为什么会被罚款了?

因为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

说了假话!!

对这两起案件原告的惩戒体现了椒江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是该院“双打”工作的又一成果。

案例

2019年5月,金某将徐某起诉至椒江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2万元,在举证期限内,金某又将诉讼请求增加至262万余元,并提供36份借条作为证据。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在原告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和被告是否还清借款这两个问题上存在极大争议。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对原告提供的36份借条和被告提供的银行明细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核查,并认真分析,最终确认被告应当支付的借款本金为255万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87.9万余元,而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共计377万余元,显然原告的借款本息已经全部得到清偿。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金某应当知晓徐某的还款情况,但是在徐某举证证明自己的还款事实后,金某最初并未承认。金某在出具了《诚信诉讼承诺书》,知悉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下,隐瞒徐某已还款的事实,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司法秩序。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促进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应对原告处以上述惩戒措施。

无独有偶,椒江法院在审理原告洪某甲与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又查明洪某甲起诉时未如实陈述款项实际系洪某乙出借,且隐瞒潘某甲已部分清偿借款的事实。故法院对洪某甲也采取了司法惩戒措施。

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

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

今年以来,椒江区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1月至今该院向公安移送涉嫌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的案件共61件。今年6月,该院对已设立的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了第四次更新,并抄送至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椒江法院的“双打”工作切实维护了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虚假诉讼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情形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 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 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 借款 ”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取“债务”。

内容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他们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说的假话,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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