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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被同学四人殴打 案情通报中这句话让人接受不了

好句子 2009-05-03 0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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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唐山滦南一个12岁女孩被同学四人殴打,殴打同时还拍摄视频并且上传网络,挨打女孩出血后警察介入调查,其中案情通报中这句话让人接受不了。

5月29日,河北滦南县,一个12岁女孩被多人殴打,打人者用脚多次踢女孩头部,并且还将殴打视频录入手机上并上传到网络传播,随后公安局介入调查,经查实,视频中当事人分别为滦南县的王某(女,12岁)、陈某(女,12岁)、周某(女,13岁)、崔某(女,12岁)、李某(女,13岁)。28日,几人因为琐事产生了矛盾,陈某等4人将王某带至事先约定的空院中,陈某、周某对其实施殴打,并扒裤子拍下视频。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被警察叫到现场,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而此时滦南县公安局出了一份案件通报,其中通报中最后一段这样说道:

由于视频中均系未成年人,为避免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请广大网友不要再继续传播该视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段话中避免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的话说的很好,可是最后那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许多网友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许多网友表示无法接受这句话。因为,如果仅仅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那没有错,但是打人的那几个人也是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情感上来讲,让大家无法接受。

这样无法无天的未成年人应该为她们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这件事情的调查过程中,打人孩子的父母在警察面前求情,说“他们还是孩子”,可是这个受害者也是孩子,她难道就应该被别人伤害吗?

其实这几年,这类案件已屡见不鲜了!施害者在面对法律制裁的时候都说只是个孩子,可是谁又想过被害者也还是孩子呀!难道他们就应该被打,被杀,或者被伤害!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案。

10月24日21时许,大连公安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然而,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而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教养消息一出,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些?

在我们的印象中,孩子应该是天真无邪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又告诉我们,这些孩子做起恶事来一点也不输于成年人。没有得到想要的玩具,将小伙伴推倒的;没得到姑娘手里的炸鸡排,在地铁来临的瞬间,男孩猛地从后面把姑娘推向轨道,幸好旁边的市民眼疾手快拉住了姑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无法忍受父母的责骂,半夜将父母杀害的。

就因为他们的年龄小,他们为自己的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太小,而这些被他们伤害的人有的是产生了心理阴影,有的则是受了伤,还有的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就是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会让这些小孩子更加的无法无天。滦南这个案件通报中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对的,而对于施害者来说就是降低他们的犯法成本,这样的坏小孩就应该让大家看看她们的为人,也让她们的父母看看她们真实的面目,那样家长才会真正的引起重视,也让她们周边的人引起重视,更多的人来监督她们的行为,让她们没有犯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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